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873號
聲 請 人 華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俞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吳俞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提示日為何?(因聲請狀未敘明提示意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