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073號
聲 請 人 程信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㈡請陳報相對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