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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85號
聲 請 人 林竑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幸彩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幸彩蓮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