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嘉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銘洲、大豐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俊錫、賴素珠即銘珠園休閒農場、林佳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事項相對人共同簽發票據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票面金額新臺幣5,500,0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