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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立偉即宜鮮得肉商行、魏立偉即許和堂畜牧場、張湘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許和堂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提出相對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