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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即興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皇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