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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姚俊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明本票到期後曾於何時、何地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依相對人在監紀錄,其於本票到期日前之民國113年11月8日即已入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