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婧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聲請人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票字第93號,拾股】
㈡請提出聲請人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聲請人所提本票受款人為「興達行銷有限公司」,請陳報公司是否有更名,並提出相關資料影本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