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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婧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聲請人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票字第93號,拾股】
    ㈡請提出聲請人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聲請人所提本票受款人為「興達行銷有限公司」,請陳報公司是否有更名,並提出相關資料影本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