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48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詹益機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詹益機之子詹哲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本件聲請狀之相對人應增列詹哲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