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幸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邱顯勝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是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