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609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志保之繼承系統表、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