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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陳奕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英屬維京群島商海士特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8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英屬維京群島商海士特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事務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40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