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陳品嘉  

上列聲請人因以探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9月1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以探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現正提起收取債權訴訟,現仍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498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5年3月10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5年3月13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5年3月13日起展期6個月即115年9月12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