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美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鄭勝福、富裕星有限公司、王蓓如即鄭王蓓如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美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最新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資料,並經公證,我國駐外單位(或外交單位及其授權之單位)認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