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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李明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傑達智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0月1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傑達智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清算申報,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第487號呈報清算人非訟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本件清算人係於民國114年9月2日同意就任,6個月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5年3月1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5年4月17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5年4月17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5年10月16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