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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梁紀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存證信函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廖孟軒戶籍址寄送亦送達不到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