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王妤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田心宅不動產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5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1月1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田心宅不動產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待國稅局就清算人已申報之決、清算部分完成審查,致無法於前已准予延長之期間內完成清算事務,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916號展延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11月1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