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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林芥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淘富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2月9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之清算人,因淘富實業有限公司所有資產顯不足抵償債務,將聲請破產程序,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46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114年8月21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5年6月10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5年6月10日起展期6個月即115年12月9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