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簡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袁顯達
袁德明
林賴阿美
賴秀琴
受告知人 賴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5年5月11日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