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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聯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漫  
被      告  鉅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萬7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萬7284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