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2萬4,1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9,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