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楊浚賢
代 理 人 曾信嘉律師
相 對 人 鼎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璿
相 對 人 泳翌營造有限公司
泳禾建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桃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26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12,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934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證信函、帳戶交易明細、工作場所發生傷害職業災害案情資料表、看護費用收據、勞保異動查詢資料、薪資條、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