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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莊盛淵  


代  理  人  陳瑞斌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走著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鄉民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5年4月9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58號裁定保全處分,於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