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祤溱(即吳媄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詹孟翰即信義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祤溱(即吳媄珺)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156,698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嗣再申請消債
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8,590元,扣
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111年、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收入切結書
、存款交易明細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
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
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
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7月1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