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家琦
代 理 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南投縣清流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楊如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私立小傑克邏輯數學英文短期補習班
新平分班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2月2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李俊興」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家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