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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家琦  

代  理  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南投縣清流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楊如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私立小傑克邏輯數學英文短期補習班
            新平分班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2月2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李俊興」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家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