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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嘉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丁增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嘉宏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165,120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31,0
  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
  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1年、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條、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
  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財
  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 114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864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
  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
  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
  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