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補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方雪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章庭寧
附表: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3年6月至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3年6月至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5年度為19,717元),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