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陳報債務人名下全部汽機車之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債務人有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為有擔保債權,應陳報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4.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
分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
所繼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
稅或免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
承是在聲請清算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清算起迄今)開始
(即被繼承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
事項,另請一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5.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13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7.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
件】
8.說明債務人自113年3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
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
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
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