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祥正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芳如
訴訟代理人 陳昇宏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沙鹿簡易庭民國115年3月3日114年度沙簡字第5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連帶給付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其聲明第二審上訴利益為441萬1,279元【計算式:141萬1,279元+150萬元+150萬元=441萬1,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8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附帶上訴人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陳 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