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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林月雲  
            邱裕惠  
            張小慧  

            高娉婷  
            高子偉  
            陳茂男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陳威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世坤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卷宗。
聲請人就第一項卷內文書所示內容,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
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87號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受告知人,為瞭解系爭事件當事人所為攻擊防禦方法,有閱覽卷宗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之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向被告買受臺中市北屯區景福段11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廢棄物清理費,經被告聲請對系爭土地之前手即聲請人告知訴訟。經核,聲請人雖非本案訴訟之當事人,但在法律上與本件訟爭有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陳 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