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14號
再審聲請人 廖祿忠
廖祿通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雷鈞崴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