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允泰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明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2,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