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樺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若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比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在案等情,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送達證書、支付命令異議狀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其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6,6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6,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