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
被 告 陳煜蓁
王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1行關於「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65萬5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725萬3677」;第15行關於「465萬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65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