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勝榮等間請求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6,4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85萬9,0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85萬9,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