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璟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璟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寶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