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泳富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三和
原 告 泳展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三和
被 告 環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堃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泳富豪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泳展新有限公司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