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李世忠
送達代收人 朱重嶷
被 告 陳建安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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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被 告 陳美雲
陳怡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