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王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湜心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萬1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