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被 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被 告 元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昭同
被 告 廖振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6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88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