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嘉汶
被 告 曾岳龍即曾岳信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岳信之遺產範圍內
給付新臺幣(下同)61萬4631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9計算之利息。自101年8月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1月10日止,可確定之本息共計130萬6438元(詳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0萬6438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68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3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