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雲亨盛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偉倫
被 告 雲創商行即邱雯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前三項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合計195萬元,從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