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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被      告  蔡佳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萬4,65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7%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357%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714%計算之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萬8,94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
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62萬4,657元
利息
115年1月15日
115年4月22日
(98/365)
13.57%
2萬2,759元
違約金
115年2月16日
115年4月22日
(66/365)
1.357%
1,532元

小計
2萬4,292元
備註
終止日為起訴前一日;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64萬8,9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