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林美婷
林康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東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000元(計算式:2,090,000元+1,980,000元=4,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