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陳韋樺
上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華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