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邱薇雅即懋騰工程行
被 告 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3,14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萬0,327元【計算式:本金8,687,481元+8,687,481元×23日/365日(即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之同年月24日)×6%=8,720,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6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萬3,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