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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邱薇雅即懋騰工程行



被      告  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3,14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萬0,327元【計算式:本金8,687,481元+8,687,481元×23日/365日(即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之同年月24日)×6%=8,720,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6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萬3,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