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生意開發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香
被 告 合意生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源(上圓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8,02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35萬元,及其中20萬元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其中15萬元自114年5月20日起、其中900萬元自114年6月3日起、其中700萬元自114年7月1日起、其餘300萬元自114年8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2萬2,5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8,5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0萬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