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邱宗永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健良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1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63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萬9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