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鴻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冠賢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姵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