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主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霞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對被告啟雄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